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2013年我国轮胎企业售后政策面面观

发布日期:2013-03-25 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 浏览次数:3349
中国汽车配件社区网讯:2013年我国轮胎企业售后政策面面观
      目前市场上轮胎生产企业的服务政策如何?距离消费者的要求还存在哪些差距?日前,,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以及大连、厦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昆明等城市(以下简称28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就此联合开展了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大型调查活动。

      质保期:起始时间有争议

      此次调查主要针对的是乘用车轮胎企业的售后服务政策。根据《2012-2016年中国轮胎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乘用车轮胎90%以上的市场份额被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异、锦湖、邓禄普、韩泰、优科豪马、马牌、倍耐力、固铂、佳通、东洋等12个独资或合资轮胎品牌所占据,因此,上述28省市消协及中国消费者报社主要对这12家轮胎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政策进行了调查。

      商务部于2009年发布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明确规定:“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者对用户/消费者所购买或修理的轮胎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责任。”对轮胎的理赔期规定为:“理赔期限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3年内,或经销企业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汽车轮胎理赔期限的起始日期两种计算方式,即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和从售出日期开始计算。按照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质保期为3年;按照零售商售出日期开始计算的,质保期为1年。

      此次调查发现,12家轮胎生产企业中,除了米其林拒绝回复以外,其他11家企业中有9家的理赔期限起始日期按照生产日期计算,两家企业按照售出日期计算,质保期则长短不一。优科豪马(国产)、韩泰、邓禄普、东洋、佳通和固特异等6家轮胎企业的质保期是按照《理赔要求》执行的;另外5家轮胎企业则把《理赔要求》要求的3年延长到了5年(起始时间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倍耐力其次,延长到了4年(起始时间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马牌则是从售出之日起3年。

      倡议:以出售时间为起始日期

      理赔期限的起始日期计算方式不同,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消费感受和权利保障。以生产日期作为质保期的起始时间,消费者享受的实际质保时间需要减去轮胎库存的时间,如果库存时间长,则消费者能享受的质保期就会大大缩水。因此,28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与中国消费者报社建议,轮胎质保期与汽车“三包”规定相一致,即以产品出售日期开始计算;或者为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倡导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两种起始时间不同的质保期,供消费者自行选择有利于其自身的计算方式。

      理赔标准:多沿用行业惯例

      关于汽车轮胎在质保期内的理赔标准,商务部发布的《理赔要求》规定:“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按照国家有关“三包”规定执行退、换轮胎;使用方在购买轮胎使用后,轮胎花纹磨耗2mm以内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可调换轮胎;使用方在购买轮胎使用后,轮胎花纹磨耗一般超过2mm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经鉴定如是轮胎制造商的责任,轮胎制造商应按花纹磨损情况有偿进行理赔。”

      调查发现,有部分轮胎企业采用的所谓“国家标准”,实际上是行业协会于《理赔要求》出台之前制定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即轮胎行业内部制定的一个理赔标准。作为行业通行惯例,该办法规定的理赔标准是,“使用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载重轮胎小于2mm、轿车轮胎小于1.6mm的,可以不收磨损费调换新胎。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以上标准,则制造方(或销售方)可向使用方酌情收取轮胎花纹磨损费。”

      二者的区别在于,《管理办法》规定如遇质量问题,磨损超过1.6mm就收磨损费,而《理赔要求》规定磨损超过2.0mm才能收取磨损费。

      根据调查,目前有普利司通等个别轮胎企业依然按照《管理办法》执行磨损超过1.6mm收取磨损费的规定;锦湖、韩泰、固铂3个轮胎品牌按照《理赔要求》执行磨损超过2.0mm收取磨损费的规定;邓禄普和马牌则是在剩余花纹高于1.6mm的情况下,选择了向消费者全赔,不收取磨损费。

      倡议:提高理赔标准

      商务部已于2012年4月开始修订《理赔要求》,并计划将该标准由推荐性标准上升为强制性标准。28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与中国消费者报社认为,《管理办法》的理赔标准低于《理赔要求》,明显倾向于轮胎企业。在汽车“三包”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出台后,轮胎行业应打破《管理办法》这一行业惯例,积极适应新的要求,提高“三包”期限和理赔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补偿政策:使用不当成“挡箭牌”

      轮胎作为汽车最易磨损的部件之一,对汽车性能和安全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轮胎一旦出现问题,一些厂商却将“使用不当”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作为行规的《管理办法》列出了5类19种消费者“使用不当”的情形,甚至将“存放不当”和“装配不当”等原本可能是汽车厂商的责任也划归其中,并明确“因使用不当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那么,究竟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究竟由谁来鉴定责任的归属,这往往成为消费纠纷的争议焦点。对于一些很难做出准确责任界定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希望企业采取倾向于消费者的补偿政策。

      目前,一些轮胎生产企业已经意识到,采取非质量问题补偿政策对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积极作用。其中,锦湖采取了VIP产品保障服;另有韩泰等个别企业表示,将会根据新品上市或产品促销等情况,理赔政策适当向消费者倾斜。其他多数企业则无此类补偿政策。

      倡议:适当放宽理赔政策

      鉴于在发生轮胎消费纠纷时,轮胎生产企业一般自行鉴定,并且第三方鉴定机构收费贵、打官司程序复杂等现状,28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与中国消费者报社认为,因质量问题和使用不当都容易引起轮胎出现问题,两者背后的权利及责任归属完全不同,建议引入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时,倡导轮胎企业转变观念,创新服务举措,勇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对质量问题和使用不当难以鉴别的情形,适当放宽理赔政策,采取向消费者倾斜的补偿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优质售后服务。

      信息透明度:遮遮掩掩成常态

      此次调查发现,消费者在购买轮胎时,除了能够比较清楚地了解到轮胎价格和性能之外,如果不问,商家一般不会主动说明安全、限速和质保期等问题。 在位于北京市四季青桥东南角的轮胎一条街,集中了不少销售品牌轮胎的商铺,其销售人员在被问及各个轮胎品牌的质保期时,大多表示不清楚;有知道的,也对到底是从生产日期还是从销售日期开始计算含糊不清。这表示,一些轮胎生产企业并没有将其售后服务政策充分传递给经销企业,或者是经销企业刻意在规避法律责任。
  1    2    » 
 
[ 资讯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创始人致辞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聚汽申明 |加入我们 |荣誉资质 |发展历程 | 网站留言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客服电话:0571-81020910 邮箱:info@b2bautoparts.cn 节假日休息:15658103160

Copyright© 2010-2017 Hangzhou Juqi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聚汽网_聚汽观察_汽车后市场 版权 所有 浙ICP备11022915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1002012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