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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国国际汽车维修技术及设备、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展览会

发布日期:2012-02-13   浏览次数:1808
展会日期 2012-06-20 至2012-06-22
展出城市 中国北京
展出地址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
展馆名称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
主办单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 中展集团北京华港展览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展会说明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1亿辆,2010全年整车销售规模达1800万辆,中国已处于全民的汽车消费时代,为汽车用品行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生机。截止2010年,我国汽车用品市场总量已经达到3500亿元,平均单车消费在4000元左右,汽车用品生产企业已经达到18000-20000家,每年的新品推出量在3000个系列以上。据预测,到2011年,我国汽车总销量将达到2200万辆,增长幅度超过32%,全年汽车保有量将达到1.2亿辆,汽车用品市场的总量已经达到4000亿元;到2012年我国汽车用品行业市场总量将达到5000亿,行业发展仍然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截止目前,国内行业经销企业已经达到100000多家,其中年产值100-500万元的企业大概占到行业经销商总数的37%左右,达35000家左右;年产500-2000万元占到20%,达23000家左右;2000-5000万元的达8000来家左右、5000万元以上的达2000家左右。据统计,目前汽车用品行业平均每天就有30家左右的企业诞生,35个新产品上市。汽车消费时代和城市化进程使得汽车用品行业发展极其迅速,市场规模增速惊人。
 
    经过深度的市场调研、机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创办于2000年的汽车后市场先驱展览会AutoMaintech 及中国国际汽车后市场精品博览会(CAAPS),2012年强势回归,倾力打造、重树品牌,以其更加个性化、贴心化和更加全面周到的专业化服务,真诚回馈老客户、热心结识新客户,最大限度的为客户和汽车后市场创造商机和价值!
类型
标准展台(9㎡起租)
室内光地(36㎡起租)
室外光地
国内企业/B区
3X3 ㎡      RMB10,000/9
RMB1,000元/
RMB700元/
3X4 ㎡     RMB11,000/12
合资与海外企业/A区
3X3 ㎡      RMB18,000/9
RMB2,500/
RMB1,200/
 
 
 
展台类型
展台费用包含项目
标摊
展台租金、三面围板、公司中英文楣板字、问讯桌一张、椅子四把、射灯三盏、220V/5A插座一个、地毯、会刊登陆、每日清洁、安保、参展商证件
光地
展台租金、会刊登录、安保、参展商证件
注:光地展台需要进行展台搭建,费用自理
    凡有意参加展览会的单位,请与北京华港展览有限公司联系
1. 201191日至2012331日为接受报名时间。
2. 填写展览会“参展协议”并加盖公章,邮寄或传真至北京华港展览有限公司。
3.确定展位。
4.主办单位将确认后的“参展协议”副本、付款通知书随同“参展指南”等有关文件返回参展单位。
5.参展单位须7天内支付参展费用的30%作为订金,余款在201251日前一次付清。 201251日后参展的公司需一次付清全部费用。
6.主办单位收到全部参展费用后,将正本参展确认函寄回参展单位,参展单位凭正本参展确认函在规定布展期间报到、进馆布展。
                 说 明: (1)电动玩具车等不属于展品范围内的产品禁止展出。
      (2)参展公司不能将自己的展台转租给其它公司。
 
协议条款
1.合同释义
《参展合同条款》系主/承办机构关于参加2012中国国际汽车维修技术及设备、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展览会  中国国际汽车后市场精品博览会以及租用展出面积的合同。主办单位可根据情况随时修订或制定有关规定。本参展协议的提交即认为参展商接受本合同。 
2.展览日期及地点
展会名称:2012中国国际汽车维修技术及设备、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展览会  
中国国际汽车后市场精品博览会
展出地点: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北京
展出日期:2012年6月20日~22日
接受报名时间:2011年810
3.主办承办单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 
中展集团北京华港展览有限公司
4.参展商
参展商指任何已根据合同获得展位的个人/单位/企业/服务商/代理等。参展商向主、承办单位提出参展申请,即视为认可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的所有规定条款。
5.参展申请
a) 参展申请商必须完整填写报名表,签字并盖公司章,然后寄回主办单位;经主办单位签字盖章后,参展合同生效。
b) 主办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参展申请的权利,且有权不向其说明原因。
6.展位的分配及使用
a) 主办单位须根据本届展会的规模、布局、展览面积与参展商所报参展物品的归属性,结合参展商的要求分配展位,但保留为维护展览会整体利益和宗旨而改变展位分配的权力。
b) 在展会开展期间,参展商必须摆放报名时提出并获得许可的展品,对于规定以外的展品主办单位有权无条件清理出馆。
c) 未经主办单位的书面允许,参展商不得将分配的展位转租、转借或转让并占用展馆内展位以外的位置,也不应将分配到的场地作任何非展览用途。
d) 在主办单位规定的日期期满后,或者无论因何种原因令本合同被中止后,参展商应交还其分配到的完好及清洁的空置场地。
7.付款条件
a) 参展单位在收到付款通知后7天内支付参展费用的30%作为订金,余款在2012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2012年5月1日后参展的公司需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否则,参展单位申请预定的展位不保留;
b) 参展商所付参展金额,主办单位全部出具发票。 
c) 参展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上述费用,则构成合同违约。参展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办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8.退展
a) 如参展商必须退出展览,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主办单位,并保证在主办单位收到退展请求并同意其退展后,并依据第7(a)款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主办单位接到书面退展请求时间
应向主办单位支付全额合同费用的比例
 20111210日前
定金不退回
 201112102012310
     70%
 2012310日后
     100%

b) 参展商须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退展申请,参展商支付给主办单位的上述费用如可能时可由定金来抵冲。
9.关于展会的布展和撤展
  展会报到布展时间为201261819日,展出时间为201262022日,撤展时间为201262213002100,为保证展会安全和整体展出效果,所有参展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时间来安排展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布展或撤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展品及展架撤出展馆。
10.展览会的变更
a) 主办单位保留在客观必须情况下,变更展览日期和地点的权利。变更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参展商,所签合同依然有效。
b) 若主办单位认为展览地点、展览或筹备工作因主办单位无法控制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而被严重破坏、阻碍或中止,则主办单位可撤销或延迟展览,并不对此负有任何责任。
c) 在此情况下(第7条a款),主办单位可保留展位租金费用的30%,既参展商所纳定金,作为展览会准备的开支。参展商并无权向主办单位因此而索取赔偿。
11.展览服务
展位费用包含以下服务:
a) 参展申请中标准展位以及展位配备中包含公司名称的楣板。
b) 参展商现场工作人员(不包括施工人员)的入场资格以及部分参观门票。
c) 参展商的基本信息需在展会会刊刊登。
d) 如参展商不需要以上服务,主办单位无需退款。
12.展览物品
a) 主办单位保留对申请参展展品的参展与否的最终决定权。
b) 合格的参展展品系主办单位批准参展商带入展馆的有形或无形的产品等。
c) 参展商应按展览会规定之范围申报展品,如参展展品与申报产品不符,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参展商缴纳所有费用概不退还。如参展商需要更改参展展品,必须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若无主办单位之更改参展展品书面确认函,则视为无效。 
13.参展商义务
a) 参展商须保证根据本参展合同,维护展馆设施并合理使用展台。
b) 参展商只可在其展位范围内派发产品目录等产品,不得在展馆公共区域派发宣传品或纪念品,未经主办单位允许,不得随意悬挂或张贴广告。
c) 参展商保证对所携带的展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如发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参展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 如参展展品的技术参数与参展申请表相应各项有出处,参展商务必向主办单位提供相应数据。
e) 在展览进行期间,如无特殊情况,展品一概不得带出展馆。参展商出入门牌卡务必佩戴在显眼处。
f) 参展商的展品、物品、装置不得挡住其他参展商的视线,或不被主办单位允许、或有损整个展览利益、或引起其他参展商的不便。
g) 参展商应采取必要防范以免损坏展览场馆和展览馆财产。
h) 如有任何损坏,参展商应向主办单位做出赔偿。
14.参展商权力
a) 2012510日(会看登录截止日期)前报名并付清全部展位费的参展商有权在会刊上刊登公司有关信息。
b) 参展商有权在开展前一个半月前向主办单位申请要求而外需要的技术服务,例如电、水、电话等。
c) 参展商可选择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经过建筑装饰质量认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展位搭建,费用由申请公司与装修公司协商。参展商也可自行搭建展台,但搭建和布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展馆关于特定展台设计、搭建和布置的有关规定。
d) 参展商有权使用复印、电信等服务,但必须自行付费。
e) 主办单位建议参展商为参展展品投保展览险。主办单位不承担所带入的展品、展台设备和属于展台工作人员的物品的保管义务。对于风险可投保的物品和财产,主办单位一概不负责任。主办单位应就整个展览会的利益努力采取合理且适当的保安防范,但是,主办单位不对参展商及其他人的展品及财物的丢失或损坏而负责。
15.整体展台建设
a) 展览会的整体展台的布置、安装是由主办单位完成的。
b) 参展商可依据参展商手册预定额外的展台设备。参展商有义务事先就其展台布置计划与主办单位及展馆相关部门协商。如果布置情况不符合技术规定、安全条例以及展览馆适用的建筑规定等,主办单位有权清除或改动。
c) 总体而言,展台的布置与搭建不应干扰其他参展商或参观者。
d) 参展商须对参展展品与展台搭建的安全性全权负责。参展商应在开展前至少一个月(含)向主办单位及展馆相关部门呈交展台搭建图纸与布置计划书。
e) 由此(包括a/b)/c)/d)项)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参展商全权负责。
16.展品的运输
a) 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参展商提供展品运输负责人员名录。
b) 参展商承担展品运至展览位置的责任和费用。
c) 参展商负责安排其展品在展前、展中和展后的仓储及运输。
d) 在展品运至展览地点前10周,参展商应向主办单位及展馆相关部门递交展览物品名目表。
e) 参展商在主办单位预先规定时间内将展品和装饰物件从展览地点撤走,如因延误或损害而造成损失,须由参展商负责后果。
f) 展会期间如无出门条,任何参展展品不得离开展览会。
17.展览会期间展品的挪动
a) 如无特殊情况,任何参展展品不得在开展期间移动。
b) 只有参展商获得了主办单位的书面允许,方可移动参展展品。
18.保险、责任和风险
a) 参展商应确保主办单位、展览场馆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安全,并应对其财产的损失和毁坏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人员的伤亡或死亡进行赔偿。
b) 参展商应保证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并负责第三方提出由于举办或准备展览会或提供与此相关的服务而引起轰动的毁坏、索赔、令状、要求、裁决、成本和支出。
c) 参展商应为其工作人员购买有效的保险。
d) 不论展览前,展览期间还是展览后,主办单位不应因其行为或疏忽而对任何人的受伤或死亡负责,除非这些受伤或死亡在某种程度上不为法律所限制或排除。
19.专利、版权和其他专有权利
a) 在展览期间,主办单位有权照相、摄像、或录相,资料可自行存档。
20.保留条款
a) 本参展合同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b) 参展商有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法律、准则和其他规定。
21.安全
a) 为保护展览的整体利益,主办单位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对参展商在展前、展中、展后的展品或其他物品的丢失或损坏、或人身损害,主办单位概不负任何责任。
b) 参展商展台内所使用或展示的所有展品、材料和器材必须进行适当的防火处理,符合适用的消防和建筑规定。
22.终末规定
a) 参展商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主办单位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力,参展商交纳的所有费用概不退还。
b)  参展商同意在与主办单位发生纠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做出仲裁。
 
以上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属于主办单位。
  • 联系人周莹波 
  • 电话010-84600336
  • 地区
  • 地址中国国际展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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