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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立法优先发展公交地方设专项节能资金

发布日期:2011-02-28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长江商报 浏览次数:1068
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减少交通能源消耗,有望首次写入湖北省节能法规。1月17日,《湖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

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减少交通能源消耗,有望首次写入湖北省节能法规。1月17日,《湖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
  新购公交车鼓励节能环保
  湖北省能源资源匮乏,是一个缺煤、少油、乏气的省份。目前,全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能源需求持续较快增长,能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满足交通出行需求和减少交通出行距离为目的,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布局,发展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减少交通能源消耗。同时,公共交通新购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选用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这些不仅意味着我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还将鼓励城市新增新购公交车以“节能环保”为主。
  地方要设专项节能资金
  草案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工作。相关专家介绍,此规定旨在体现政府推动和引导节能工作的力度。同时,省级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节能专项资金、财政补贴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阻碍或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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