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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科技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4880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6月20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上午9:00时在诸暨市店口镇海亮商务酒店二楼1号会议室召开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80号文件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34万股,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12867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6月7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等四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四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
  1、甲方在工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11025329201093256,截止2011年 06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122,205,631.7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新增年产200万只液压盘式制动器技改 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本行规定提供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务。
  2、甲方在交通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292036102018010173804,截止2011年06月17日,专户余额为110,935,074.0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新增年产20万只气压盘式制动器技改 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本行规定提供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务。
  3、甲方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575902543710108,截止2011年06月17日,专户余额为54,377,366.7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新增年产200万只气制动系统部件技改 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本行规定提供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务。
  4、甲方在中信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334710182100020870,截止2011年06月17日,专户余额为 41,639,587.4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汽车制动系统研发技术平台建设 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本行规定提供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务。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敬涛、罗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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