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李先生来到重庆某汽车公司,花13.5万元购买了某款越野车。签订合同时,车商向李先生出示了一张所购车辆的配置情况表,里面包括液晶仪表盘、带天窗、真皮座椅、DVD+GPS+可视倒车雷达、全车套(桃)木等。
李先生的车只开了5个多月,天窗就开始漏水,在修理厂维修时意外得知,该车天窗是2009年8月23日在该修理厂加装的。
之后,李先生还了解到,该车配置的DVD和桃木装饰,则是车商在高新区某汽车装饰店改装的。
李先生很生气,他认为,他订购的是豪华配置的原装车,但车商却将一辆普通配置的车改装成豪华配置的车卖给了他,这种行为已构成了欺诈。
一审开庭时,车商辩称,订车时双方就谈好所订车是改装豪华配置,不是原厂豪华配置,且已告知李先生所购车型原厂就不带天窗,只能加装,这并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车商认为双方约定的是“改装豪华型”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作为经营者,车商在未告知并取得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把出厂为标准配置的车改装为豪华配置的车卖出,已构成欺诈。法院一审判车商赔偿李先生购车款一倍的损失,即13.5万元。
车商不服,提起上诉。市五中院近日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