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计划将现有的汽车召回法律制度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此前,则一直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而规定是建立在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但与产品侵权责任不同,其相关法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侧重于消除危险,而不是损害赔偿,北京律师协会产品质量与侵权赔偿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菡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这就造成汽车召回属于行政责任,但在缺陷赔偿的民事维权方面大打折扣。”蒋苏华说。
而且,“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仅法律位阶过低,召回对象过窄,处罚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过轻,对汽车生产厂商法律威慑力有限,而且在事实上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中国汽车流通学会副秘书长罗磊指出。
记者查阅规定发现,规定并没有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厂商提出赔偿要求,而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却隐瞒不报或不召回的情况,最高罚款数额也只有3万元。
而赔偿问题,据蒋苏华介绍,将在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有所强调,现在就希望这一条例能尽快出台。
“维权者除了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问题外,还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汽车产品的纠纷。”李菡指出,法律已经作出了倾向于消费者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后来颁的《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都可以指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但是,李菡指出,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技术判定,仍然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国家指定的鉴定机构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检验或鉴定;二是诉讼或仲裁解决的是个案,除非进行集团诉讼”。
“但集团诉讼在中国并不存在。对消费者来说,目前遇到的更多状况不是法律依据不足,而是民事维权很难。”蒋苏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