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注册
第8届西湖峰会展示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企业动态

长安铃木经销商被指私吞国家汽车节能补贴

发布日期:2011-06-06 来源:维权网 浏览次数:2777
消费者购买汽车是一种合同行为,消费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同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按合同约定交付产品,并且有权享受合同约定的优惠条件,销售者承诺有优惠,但实际将节能补贴变为优惠,是一种违约的行为。
  律师:消费者可要求经销商返还补贴款

机电4S店无视国家相关规定,以“汽车节能补贴已纳入购车优惠”为由拒付补贴款,并且涉嫌私自领取消费者汽车节能补贴的不良行径。对此,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的张仁东律师表示:“汽车节能补贴是政府出台的一项鼓励汽车消费的惠民政策。该政策采取的是间接补贴方式,即由政府将补贴款直接补给汽车厂家,再由汽车厂家通过经销商补给消费者。由于需要经过“一手”,这就给一些经销商侵占汽车节能补贴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对这些经销商,经政府部门查实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贴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节能汽车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广资格。就消费者而言,可基于《民法通则》第171条之规定,要求经销商返还汽车节能补贴款。”

维权网法律提示:优惠不实违约私吞补贴违法

消费者购买汽车是一种合同行为,消费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同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按合同约定交付产品,并且有权享受合同约定的优惠条件。销售者承诺有优惠,但实际将节能补贴变为优惠,是一种违约的行为。

并且,国家对汽车进行补贴,是国家有针对性的一种行政行为,补贴受益对象指定为广大购买汽车的消费者,任何人私自将该补贴占为己有,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切节能补贴是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不能与汽车厂商或经销商的优惠混为一谈。

同时,生产者有监督的义务。根据《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里面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尽自己所能,保证推广财政补贴及时兑付。另一方面,生产和销售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机构,但生产、销售、购买却是分不开的,销售者如果从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者来说,也是一种间接的侵害,生产者应尽量监督,以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    1    2  
 
[ 资讯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创始人致辞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聚汽申明 |加入我们 |荣誉资质 |发展历程 | 网站留言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客服电话:0571-81020910 邮箱:info@b2bautoparts.cn 节假日休息:15658103160

Copyright© 2010-2017 Hangzhou Juqi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聚汽网_聚汽观察_汽车后市场 版权 所有 浙ICP备11022915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1002012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