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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汽车政策盘点

发布日期:2012-01-14 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浏览次数:1117
中国汽车配件社区网讯: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政策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发[2011]2 号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及执行时间:2011年1月

核心内容:该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执行的新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价格 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规定了公务用车的使用年限: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此外,该办法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点评:该办法的发布,明确公务用车新的配备标准,这一标准比以前执行的标准无论是价格还是排量都有所降低。该管理办法的执行,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在治理公车方面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为后续开展的公车改革及公车采购提供了依据,可以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导公车改革、明确改革标准最核心的政策,对公务用车市场影响很大。

政策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及执行时间:2011年11月14日2011年第40号

核心内容:该细则对申报《目录》的企业及车型都作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对企业的主要要求有: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2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等。

对申报车型的主要要求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等。

该《目录》为年度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订和发布。《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点评:业内专家认为,该细则将对2012年的公车市场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等条款,将对合资企业申报带来比较大的影响;而“近2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等条款则有望促进企业在生产研发方面的投入。同时,《目录》一旦出台,将对未来公车采购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政策3、《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时间:2011年7月5日

核心内容: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解释,该条例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

其中,对于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至50%以下的罚款。

点评:新规定是依据 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的。相比旧规,新规加大了处罚力度,违规者将被追究刑责,处以罚款等。

专家表示,中国汽车市场几年间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旧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新条例将企业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对产品有缺陷却不履行召回的生产企业以及其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这有利于规范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政策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核心内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即平时我们所说的“汽车三包规定”。

此次公布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用汽车三包的有效期是从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天。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了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者更换。

据有关人士介绍,2004年12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正式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首次汽车“三包”意见稿以“谁销售谁负责”为总原则,并对修、退、换3种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2005年1月10日,首次推出的汽车“三包”草案公示结束,当时有消息透露,汽车“三包”将于同年的3月15日正式出台,但随后却不了了之。

点评:每年1800万辆的产销量,产品质量问题不断,消费者伤不起啊,伤不起。希望这次不要再难产了。此外,汽车三包政策出台还将促使汽车厂商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及服务,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政策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及执行时间:2011年11月23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核心内容:

2011年12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目前现行的车船税按照车辆的座位数和车型大小来征的“一刀切”的征税标准,将乘用车依排气量不同分为7档递增税额;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2档划分递增税额。新车船税区分了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即对于大部分车主而言,新车船税有所降低或是增幅平稳。这是从考虑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以及不增加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的角度出发设计和制定新车船税。新车船税对占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对占比约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税额幅度略有提高,由原360元至660元提高到660元至1200元之间,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则有较大提高,由原最高660元提高到最高5400元。新车船税条例还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点评: 新的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划分更加合理,对于小排量车及新能源车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可以有效引导汽车消费向小排量车发展,在新能源车发展初期,对新能源车给予税收上的支持也是促进新能源车发展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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