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严格限制斜交轮胎发展,除航空轮胎外,不再新增斜交轮胎产能。淘汰年产50万条及其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限制发展有内胎载重子午线轮胎。
第三章技术政策
第九条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创新相结合,跟踪并开发轮胎前沿技术,鼓励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推动自主创新技术的产业化。
第十条引导和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利用技术集成和新技术工程化应用开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鼓励开展“产学研用”联合开发和委托开发。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引导和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实施人才战略,与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和委托培养急需的技术人才;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引进高水平人才,聚集智力资源。
第十二条根据我国轮胎和轮胎翻新产业技术发展状况和国际轮胎标准发展趋势,及时制修订我国轮胎和轮胎翻新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引导和鼓励建设服务于全行业的轮胎性能检测中心、评价试验场和工程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引导轮胎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特别是汽车生产企业,共同研发轮胎新品种。
第十四条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引导和鼓励轮胎生产企业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开展以增加品种、提升质量、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和安全生产为重点的技术改造。
开发可回收再利用的橡胶、环保型助剂等原材料,废轮胎回收利用技术;完善推广低温炼胶和充氮硫化工艺;强化密炼粉尘、炼胶和硫化烟气的治理,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简化并逐步取消轮胎外包装。
第十五条鼓励轮胎企业推进条码技术、射频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在轮胎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建设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的信息化集成系统,创新轮胎产品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模式。
第四章配套条件建设
第十六条鼓励轮胎企业参与天然橡胶种植和加工,优化天然橡胶的初加工,提高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和物流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天然橡胶种植和加工基地。
健全完善天然橡胶储备机制,加强天然橡胶期货市场建设,保持国内天然橡胶市场的平稳运行。
第十七条加快开发异戊橡胶、卤化丁基橡胶等品种,增加顺丁橡胶和丁苯橡胶等合成橡胶品种牌号,逐步提高合成橡胶使用比例和研制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积极鼓励新型结构钢丝帘线和高模量、低收缩涤纶帘子布、高强力尼龙帘子布等轮胎骨架材料的开发和使用,加快芳纶纤维的产业化与应用开发。
第十九条鼓励发展环保型橡胶助剂和专用炭黑、白炭黑等原料。
第二十条鼓励大型和新型密炼机组、胎面复合挤出机组、钢丝压延机、钢丝帘布裁断机、子午线轮胎成型机械和轮胎半成品、产品无损检测及在线检测设备等子午线轮胎专用关键设备的研发,提高生产装备及监测控制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