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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轮胎三包遭缩水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千龙网 浏览次数:2362
近日,记者接到黑龙江消费者赵先生投诉,称其在2011年7月14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购买了一辆哈飞民意轿车,今年4月8日,他发现原车装配的4只黄海轮胎均有鼓包和裂口的现象,找到4S店,得到的答复是已过保修期。于是赵先生拨打了哈飞汽车400客服热线,工号268接线员告诉赵先生:保修期是3个月或5000公里,只有在保修期内才可以给更换轮...

对于轮胎企业三包期为3年,为何随整车出售时轮胎三包期就缩水的问题,汽车制造企业均表示,轮胎属于易损件,不属于保修范围,而且这都是公司的规定,具体的内容可以查看车辆的保养手册。甚至有销售人员表示:“我们卖的是汽车,又不是轮胎。”

也有一些汽车制造企业表示,如果过了轮胎三包期出现问题,消费者可先到当地汽车4S店进行检测,确认是质量问题,他们会协助消费者向轮胎制造企业进行维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面对汽车企业的行规,更多的消费者除了不解外,只得接受。消费者张斌感到十分疑惑:轮胎都是要安在车上使用的,轮胎制造企业可以3年“三包”,汽车企业有什么权利将轮胎三包期缩水?

律师认为:轮胎缩水三包期行规侵权

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王赛红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汽车轮胎是汽车做为交通工具不可缺少的主要配件,作为汽车生产、经销商,应对自己提供的轮胎质量承担担保及保修责任。汽车轮胎的主要用途决定其系易损品,但这并不能成为汽车生产、经销商推卸、减免义务的理由,因为汽车轮胎的质量及瑕疵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从法律角度讲,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那么即应遵守行业中3年三包期的规定。部分汽车企业车辆保养手册中轮胎三包期所谓的3个月或几千公里的约定,都是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中不得有增加对方义务和减少格式提供方自身义务的条款,否则无效。汽车企业单方减少了自己对所售汽车配置轮胎的担保义务期限,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有损本企业商业信誉。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主任律师孙威认为:在法律上,汽车与轮胎是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轮胎作为从物,被装置在汽车上,即使是易损耗部件,根据其材质也有一定的合理寿命,该寿命期限不应因其是独立被销售还是与主物同时销售而改变。对其质量保证期规定也不应随意为之,应有一个合理、科学的标准。《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中规定轮胎三包期为3年,表明轮胎的最低使用期限应不低于3年,而汽车生产厂家给出了“缩水”的规定,无外乎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汽车生产商按行业标准约束轮胎厂,但对自已的消费者擅自降低标准,减轻责任。第二种可能是汽车厂商在向轮胎厂商订制轮胎时为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降低质量标准,轮胎厂给汽车厂的轮胎与投放到市场上零售的轮胎执行两个质量标准,汽车厂商以“易损耗部件”等说辞掩盖其违约、侵权的本质。而无论是哪种可能,都是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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