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置业公司表示,自己在投保时平安保险公司并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告知,“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应予明确告知”。置业公司由此请求法庭认定免责条款在该案无效。
法庭判决:
保险公司要赔付22.6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双方申请进行庭外和解,但是没有能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无效情况下,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付车主置业公司保险金22.6万元。
法庭这样判决的理由是:平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的系格式条款,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发动机涉水受损不承担赔偿责任,系免责条款,“现平安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该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同时,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平安保险公司未能定损,只是对修理费有异议,并将该责任归咎于车主,有失公平。发生事故的奔驰车“现经修理,需修理费226096.9元,平安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修理费中有不合理的费用,所以修理费均予以认定”。
律师:
判例体现保险公司分散风险责任
在该案中,法庭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的损失,“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有力地体现了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分散风险责任”,温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说。
陈一来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双方关系上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相对弱势,因此在有关免责条款方面,保险公司有告知、提醒的义务,“特别是格式合同,提供方需要以书面、口头或明显字体等方式来提醒对方”。
对于该判例,陈一来认为,“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法律宗旨,对提供格式合同的垄断方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双方力量,从而保护弱势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