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黄女士于2011年5月2日在秦皇岛机电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4S店”)看中了一辆天语SX4三厢SC7161F汽车,原价为79800元,当日车展活动中优惠2000元,黄女士与经销商商议后,再优惠800元,于是黄女士立即决定订车并交纳押金3000元。5月14日,黄女士提车并交纳尾款73000元。当时,黄女士咨询该车是否可以享受国家汽车节能补贴,销售人员告知该车型不在补贴车型范围内,不享受补贴。5月16日,机电4S店为黄女士开具发票,发票日期为2011年5月16日。
次日,黄女士得知她所购买的车型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公布的第六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内,应当享有汽车节能补贴款。于是,黄女士立即与机电4S店售后经理梁先生取得联系,对方表示未接到厂方通知,确认后再作答复。然而,一周都未给予黄女士回复。
黄女士拨打长安铃木客服电话,对方表示黄女士的车型可以享受节能补贴,但针对现状,需黄女士与经销商自行沟通解决。黄女士再次与机电4S店联系,对方改口说,当时购车时,已将汽车节能补贴款纳入购车优惠中。“经销商强制把当初的优惠政策说成是节能补贴,这不仅是私吞我应得的汽车节能补贴行为,更是严重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黄女士气愤地说。
三部委明确指出:节能汽车财政补贴不得纳入企业优惠额度
为保障汽车节能补贴的落实,2010年9月,我国财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严格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要保证推广财政补贴及时兑付,并严格执行价外补贴政策,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违规者将加大处罚力度。
三部委还表示,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的价格,违者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节能汽车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广资格。
然而,编辑与机电4S店售后经理梁先生的通话过程中,梁先生仍表示汽车节能补贴款已在黄女士购车时的优惠中。随后,编辑将黄女士的投诉信息转至长安铃木方面,目前暂未得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