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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最高法正酝酿醉驾入刑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05-23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3378
  去年5月25日,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三名醉驾司机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双手捂面“醉驾入刑”一周年。警方查处醉驾遭遇各种躲避酒精测试“花招”:冲岗、临时饮酒、拒不下车等等。针对“醉驾入刑”的处罚,这种行为也没更严格的法律规定。另外,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也“宽严”不一,个别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导致法律失去威慑。据了解...

在被查获后,有的司机下车后当即饮酒,以证明是开车未饮酒,有的紧闭门窗,躲在车内几个小时不出来,有的找车内其他人员顶包,还有的声称患有传染病试图吓退交警。更让人担心的是,有的司机被查后强行冲卡,甚至暴力抗法。

余凌云称,对于这些酒驾人员的“花招”目前法律上尚无有威慑力的条款。比如,下车后饮酒等逃避酒精测试的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属于“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罚仅仅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罚款500元。对于顶包行为,刑法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醉驾入刑各地判案宽严不一

去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销售装修材料的个体业主陈星(化名)在交警的临检中被测出酒精含量超标,最终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谈及当时的经历,陈星至今仍然追悔莫及。

陈星说,他看到了电视和报纸上报道了“醉驾入刑”的消息,但由于沈阳人有喝酒的习惯,谈生意、办事情、朋友聚会都少不了要喝上几杯,所以当时并没有太在意,以为自己少喝两杯应该达不到入刑的标准。

然而,正是因为他的“不在意”导致入狱。这件事发生后,他的母亲差点心脏病复发,家人也为此受到巨大的精神压力。此后,他无论在谈生意还是聚会中只要开车便会滴酒不沾。

但跟陈星有类似醉驾的司机却未受到同样的处罚。

2011年6月3日,新疆诞生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克拉玛依市王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免刑的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3.06毫克,超出醉驾标准不多。被查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后认定此案为“情节轻微”。

1年间,湖北、广东等地相继出现醉驾免刑案例。免刑的主要情节基本是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虽然最高法“醉驾入刑”审理的整体思路要求“宽严相济”原则,但是在1年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地区对醉驾案件的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

记者梳理发现,北京在判决醉驾的案件中,实刑率达99%。广东、安徽、重庆、云南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城市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去年5月到今年2月办理的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学者建议醉驾慎用缓刑

针对地方法院对“宽严相济”原则的理解不一导致量刑不一的情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对醉驾案件应当慎用缓刑,更要慎用免刑。

赵秉志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修法精神,对醉驾行为不应一律入刑,但不入刑的醉驾行为应当是少数,大量醉驾行为均应入刑。除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可依照刑法典的第13条的规定不入刑,情节一般和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均应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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