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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永锋:汽车十二五规划及三包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4-01 来源:中国汽车配件社区网 浏览次数:2914
中国汽车配件社区网讯:汽车十二五规划及三包政策解读
      2012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双双突破1900多万辆,再次刷新全球历史纪录,保持世界第一的地位。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的数据显示,至2012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已达2.6亿人。汽车保有量1.2亿辆, 18个大中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汽车驾驶人首次突破2亿人,年增长2647万人,增长量超过1997年底汽车驾驶人总量。可以说,汽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已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我们已经迈入了汽车社会。
      今天借此机会,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汽车十二五规划及三包政策相关方面的内容,同时也简明扼要的介绍一下汽车维修服务方面的内容。

中国汽车后市场总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 乔永锋
 

      汽车十二五规划解读

      随着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销售市场,中国汽车业也进入发展新阶段。汽车业“十二五”规划也备受关注,总体目标是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要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具体来看,一方面提倡发展包括新能源汽车在内的节能汽车;另一方面,提倡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来解决结构性产能过剩问题。同时,“十二五”期间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重点不再是单纯的产销量,甚至要对汽车市场的规模加以控制,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建设以及汽车的节能减排才是发展的重中之重。
      按照规划,2015年,中国将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的协调发展,从汽车制造大国转向汽车强国,预计产销量达到2500—3000万辆。2015年,中国自主品牌汽车市场比例将进一步扩大,自主品牌乘用车国内市场份额超过50%,其中自主品牌轿车国内份额超过40%。此外,中国汽车业将从依靠内需市场,转向大规模走出国门,2015年自主品牌汽车出口占产销量的比例超过10%。
      国家商务部在“十二五”期间将实施“积极的”汽车进口促进战略。“十二五”期间,将通过综合利用金融、税收、经贸等政策,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等。商务部已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部分汽车零部件自动进口管理由商务部签发转为由地方机电办签发,包括汽车底盘、制动器、驱动桥等16个10位编码产品。
      1、《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2012年6月28日以国发〔2012〕22号文件印发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规划》提出争取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50万辆,到2020年超过500万辆;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每百公里6.9升,到2020年降至5.0升;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规划》对“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是要“重点推进”,对“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是要“推广普及”。我给大家介绍一下“重点推进”与“推广普及”差别在哪里?“重点推进”是因为技术难度大,要推而动之;“推广普及”是有较现成的技术,只要推广就能普及。显然,《规划》对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的“重点推进”,与对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的“推广普及”,两者的要求有着显著的差别――混合电动车成为“未明说的重点”。
      2、《“十二五”汽车工业发展规划意见》
      2012年4月20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了《“十二五”汽车工业发展规划意见》。根据《发展意见》,“十二五”时期,我国汽车产量将达到2800万—3000万辆,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50万辆,自主品牌乘用车市场占有率达到50%,其中自主品牌轿车市场占有率达到40%。
      “十二五”时期汽车行业的重点任务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自主品牌,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掌握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加快零部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企业集团,提高行业集中度,着力发展汽车服务业。
      “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提高汽车安全、环保、节能水平,积极发展先进汽车发动机总成及其零部件,加快发展汽车电子控制系统和车载电子装置,积极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要鼓励拥有核心技术并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的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进行跨地区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形成大型零部件企业集团,提高国内外企业配套市场份额。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鼓励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联合开发汽车零部件产品,打破区域之间或企业集团之间汽车零部件配套的障碍,建立开放、公平竞争的多层次多渠道零部件配套。
      3、《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商务部颁发了《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1]489号文件),“十二五”期间汽车流通业发展,贯穿了“转型”和“创新”指导思想。《意见》对“十二五”期间汽车流通规模、网络、环境以及组织化程度、现代化水平等进行了科学预测。并对二手车、报废拆解都给出了明确的销量指标。
      一、肯定了汽车流通业态多元化发展的基本思路以及有形汽车市场的发展模式,提出了在“中小城市有序发展汽车综合贸易服务园区或综合交易市场,健全资源、业态、消费集聚功能”;
      二、鼓励汽车经销商向农村地区延伸销售和服务网点,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推广汽车流动售后服务站,以解决农村地区人口密度小、服务半径大的难题;
      三、大力发展品牌二手车,逐步构建全国性的二手车拍卖流通网络,提高二手车流通效率,引领二手车市场向诚信、有序、高效方向发展;
      四、汽车配件实现多渠道流通,打破现有的原厂配件只能通过4S店流通的单一渠道,建立高品质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保证消费者多种选择;
      五、营造良好的汽车流通环境,清理和取消不利于汽车流通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还市场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经营环境;
      六、既鼓励汽车流通业引进外资,也鼓励内资的汽车流通企业配合自主品牌汽车生产企业,在海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销售及服务网络。
      《指导意见》清晰地勾勒出我国汽车流通业“十二五”期间的发展方向,相信《意见》的发布,将引领中国汽车流通业向健康、规范、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

      汽车三包解读

      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同时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义务,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早在200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就曾起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集意见。但该政策迟迟未出台,一直等到2011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又再一次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召开了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生产商、行业协会、销售商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紧接着,2012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再度发布了修改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随后,在2012年12月底,为配合这次“汽车三包”政策施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征求意见稿)》。可以说也就是近两年,相关部门的动作频频,征求意见稿密集出炉,这才终于迎来了“汽车三包”政策的呱呱落地。
      但我们也注意到,新出台的“汽车三包”政策要到今年10月才开始正式施行,新规显然还是给企业留下了近10个月的缓冲期。可以说,这10个月的缓冲期是给所有汽车企业的,但更是给自主品牌的,最近几年自主品牌虽然在技术和品质上有了大幅提高,但相比外资品牌,差距还是很明显的。此外,对那些缺乏核心技术及体系制造能力的弱小企业而言,今后或将因‘汽车三包’政策而遭遇灭顶之灾。
      在未来有关“汽车三包”的实施细则中,还将给平头车(主要是微面)在近10个月缓冲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年的缓冲期,这主要是考虑到微面可能引起的质量问题更多,以给企业留出更多的改进空间。

      什么是“三包”?“三包”条件是什么?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在修理、更换、退货三方面的责任,简称为汽车“三包”。
      1)修车: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
      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按照规定在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这份规定还明确,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2)换车——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3)退车——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三包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找谁去“三包”?
      了解了三包的内容,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当消费者遇到问题后,我们应找谁去负责,究竟是直接找生产厂家呢?还是找销售商?
      根据该规定,三包责任应当有汽车产品的销售商依法承担,同时,销售商可以向其产品生产者及相关经营者依法追究赔偿。该规定还强调汽车产品经营者可以订立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约定合同,但前提是不能够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并且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这也就是说,当车辆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直接向车辆的销售方,也就是4S店或者销售公司索赔。如果责任方违反规定,将有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并会被记入信用档案。
      另外,当消费者的车辆处于包修期内,维修超过5日时,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所要代步车或者交通补助,这点在新规定中也得到了明确。
      八种情况三包免责
      1、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2、在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私家车主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3、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4、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6、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7、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8、家用汽车在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的区别
      保修期: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灯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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