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最新公布的《条例》中,除明确教育部门相关指导和监督职责外,还把具体的资质审核责任给了交通等相关部门,共同把关。
在刚公布的条例中,交通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
在地方的校车实践中,曾提前考虑到相关问题。无棣就采取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模式。
“校车是运行在学生上学的路上,管理权限不是教育部门全能管理的。如果没有政府总牵头,其他职能部门不会实打实地管这个事情。我们县要求政府主导,县政府出台文件,给各职能部门分派责任,具体要求怎么管理。”杨文治称。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校车是政府的一个综合服务保障体系,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
“但一定要区分哪个责任归哪个部门,一定要非常清晰,而不是笼统的说。现在我觉得这个文件还是稍显笼统。”李静波表示。
为什么没有幼儿园?
与去年12月11日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最大的一个变化是校车覆盖范围的缩小。
此前的版本中,在其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提出校车包括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而在最新版的《条例》中,则明确规定,“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
这样其实把非义务阶段的学前教育儿童排除出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国务院法制办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主要出于对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的考虑。
“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该负责人称。
然而,此前的多起发生的校车惨案都是学前教育阶段。例如,去年11月16日在甘肃省庆阳县发生重大校车安全事故,就导致19名幼儿不幸死亡。
“从全国统计数字,70%的校车都是接送幼儿园孩子,现在问题就是政府该不该帮助运送幼儿。”有相关人士表示。
山东省无棣县的校车试点,一直将幼儿园包括进去。
“我们这里抓校园安全是全面的,包括对幼儿园的安全排查,每次的检查都是包括幼儿园。”杨文治表示。
据他介绍,当地家长只要有乘车意向的,一律就纳入到当地的校车系统之中。为此,当地专门开通了一辆县城实验幼儿园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