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到《条例》制定的李静波教授提醒记者注意《条例》附则中,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 第六十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他看来,《条例》首先强调了幼儿园是以就近入学,家长接送为主。
“因为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身心特点是不适合坐校车的,这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例》的制定要考虑到教育本身的特点,不能因为前面发生了很多幼儿园黑校车事故就要把校车覆盖幼儿园。”
李说,未覆盖幼儿园,不能从表面看问题,头疼医头、脚痛医脚。这次出台政策,还是比较理性的,起码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给予了一个回答。
对此,同样参与到条例起草的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也表示认同,在他看来,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一种政策倾向:“就近入园,而非校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