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指标,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的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国税、地税、工商、人社、质监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 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 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 机构代码信息,人社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六条 指标管理机构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
第三章 摇号管理
第十七条 指标管理机构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个月摇号一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每两个月摇号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增量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摇号时间或地点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定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单位未取得增量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个 人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参加摇号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窗 口进行确认,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超过3个月未进行确定的,需重新办理指标申请登记才能参加摇号。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通过摇号取得配置指标或者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四章 竞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参加指标竞拍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保证金,并根据参与竞拍情况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所得收入由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