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或竞拍;
(三)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九条 单位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籍人员;
(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连续交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提出申请,也可以到指定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指定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 十四条 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直接办理车辆注册或转移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车辆登记的,应依照本办法,经摇号或竞拍取得中小客车 增量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