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每月组织一次竞拍。竞拍的时间和地点,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竞拍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五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缴纳竞拍成交款项;逾期不缴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该指标重新竞拍,并按规定没收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后,如同时申请摇号登记的,其摇号登记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竞拍未能成交或买受人自动放弃的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由市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收回,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对中小客车办理车辆购置税,车辆赠与公证,车辆注册、转移登记及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指标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征免事宜后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指标证明文件,经查验后应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中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赠与公证书、指标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直接申请中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转移、报废中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发放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 三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指标证明文件的或转让指标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 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并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