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中小客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中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六条 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交通车辆、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外国驻穗使领馆的外事公务中小客车,以及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购置许可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2年8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按本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